某部通用車輛裝備維修器材更正公告(2021-JY07XX-W1043)(二次)
現對此項目招標公告中“三、投標人資格要求”內容更正:
原內容:
三、投標人資格要求
1.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必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;非外資(含港澳臺)獨資或控股的企業(但經國務院國資委相關職能部門證實,最終控制人為國有企業的除外)。
2.投標人需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二十二條資格條件:
(1)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;
(2)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;
(3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;
(4)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;
(5)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,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;
(6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3.供應商提供2020年財務審計報告。
4.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,不得同時參加同一包的采購活動。生產型企業生產場地為同一地址的,銷售型企業之間股東有關聯的,一律視為有直接控股、管理關系。供應商之間有上述關系的,應主動聲明,否則將給予列入不良記錄名單、3年內不得參加軍隊采購活動的處罰。
5.投標人的授權委托代理人必須同時持有本人身份證原件、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》、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》參加開標會議,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投標。
6. 投標人需提供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,經營范圍包括車輛配件等。
7.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。出具聲明。
8.以上所有證明材料必須蓋章有效。
更正為:
三、投標人資格要求
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二十二條資格條件:
1.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;
2.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;
3.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;
4.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;
5.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,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;
6.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(二)國有企業;事業單位;軍隊單位;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資控股企業。
(三)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,不得同時參加同一包的采購活動。生產型企業的生產場經營地址或者注冊登記地址為同一地址的,非國有銷售型企業的股東和管理人員(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監事)之間存在近親屬、相互占股等關聯的,也不得同時參加同一包的采購活動。近親屬指夫妻、直系血親、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系。
(四)未被列入政府采購失信名單、軍隊供應商暫停名單,未在軍隊采購失信名單禁入處罰期內,未被“信用中國”網站列入失信被執行人、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。
(五)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。
(六)本項目特定資質:經營范圍包括車輛配件。
其他內容不變。
聯系人:任先生
電話:0937-2464238;13649378191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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